記者葉志堅/專訪

《壹週刊》27日報導前國民黨立委、現任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先後在去年收受廠商6300萬不正當利益,並在今年強索8300萬賄款一案,不但為台灣政壇投下震撼彈,更引爆馬政府清廉危機;為避免讓這起貪腐疑案流於藍綠政治鬥爭,並希望民眾能客觀理性看待該案,NOWnews《今日新聞》特別專訪長期專注台灣政治發展的「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許惠峰律師,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這起可能動搖藍綠政治版圖消長的疑案。


成罪關鍵在於是否「明知」

許惠峰律師認為,若依據週刊報導內容來看,整起案件最有可能成立的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但要構成該罪的成立,必須要以「明知」作為前提,才有成罪的可能;也就是說,必須要同時符合兩個基本條件:(一)廠商所涉及的營業事項或業務內容違法(二)林益世本人「明知」廠商所營業事項或業務內容違法。才會有論罪的空間和可能。未來這部份如果一旦進入訴訟程序,一定會是法庭攻防的重點。

許惠峰說,「依據經驗法則,如果廠商沒有不法,那當年為何會願意奉送6300萬款項給林益世;而以林益世在政壇的閱歷和智慧,又豈會不知廠商所為何來,又怎可能不對廠商進行調查和了解呢?」

林益世的職務權力 究竟有多大?

另外,許惠峰也指出,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如果真如週刊所言,林益世的職權範圍真的那麼包山包海,可以直接或間接管轄到廠商所營業的事項內容,那要成罪的可能性也不是沒有;但必須要能證明其管轄權和影響力才行,否則是不會有成罪空間的。

不一定要「既遂」才能成罪

不過,關於廠商指控林益世在今年向其強索8300萬賄款部分,許惠峰則認為,如果週刊內容屬實,那林益世很有可能會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罪名:「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而這部分罪名要成立,並不需要一定要達到「既遂」,該法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未遂犯仍罰之;因此,縱然廠商並未如林益世強索要求,給付8300萬賄款,但只要能證明林益世有依仗權勢強索賄款的行為,就得以成罪。

總結上述論罪分析後,許惠峰律師提醒關心這起疑案的民眾,在批判林益世的同時,也必須要注意到廠商在本案中所扮演的角色,不能一昧的將全部責任推往林益世身上,讓其全然承受該案的壓力。

此外,在權衡全案罪責的同時,也必須考量到,為何當初廠商要找上林益世?又為何廠商會甘心願意在前年給付林益世6300萬不正當利益?以及,為何又要在今年多次透過關係聯繫林益世?是因為懼於林益世權勢,或另有所圖?這些都是必須一一釐清的關鍵重點。


(編按:許惠峰律師,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實習助理,並任職於台北及總部於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目前為「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 台灣自創品牌香水婚禮小物,畢業禮物, 婚禮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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